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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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其复制音像载体。
该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以下三项权利:
一、播放权。
播放权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1、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
2、经许可转播、直播节目。
二、许可他人授权,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
2、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播放经许可转播、直播的节目。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电视台的播放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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