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警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会承担什么后果?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会大量接触到公民的个人信息。以民警为例,民警在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民警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导致了公民精神或经济上的损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来了解一下民警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会承担什么后果?.

一、民警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会承担什么后果?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曾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修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九种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的情形
1、各种网上单据泄露个人信息
快递包装上的物流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除却网友收到货物后不经意把快递单扔掉导致信息泄露,快递员也可能出卖收件人的信息;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车票上便印有购票者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很多网友在乘坐完火车后,会顺手丢弃火车票,不法分子一旦捡到,则会通过读票仪器,窃取车票中的个人信息;在刷卡购物的纸质对账单上,记录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随意丢弃同样会造成私人信息泄露。
2、网上聊天互动不经意“出卖”朋友或被朋友“出卖”
虽然网友在微博使用昵称,但不排除在评论互动中各自直呼其名,这便无意中泄露了个人的真实信息。例如在QQ空间或写日志或发布照片,朋友评论或者转发中出现一些诸如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
3、社交平台QQ邮箱不经意“出卖”自己
如今,网上社交平台多如牛毛,然而,在各种论坛和社交网络中,都需要填写个人资料才能进行聊天互动。例如,很多网友会把QQ邮箱作为首选的注册邮箱使用,而经常出现在各大论坛、社区的回复贴中。通常QQ邮箱直接显示QQ号码,不法分子继而可以从QQ资料、空间等渠道获得个人信息。
4、各类网购、虚拟社区、社交网络账户危机四伏
电商平台为人们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蕴藏危机。网上购物需要注册一些如论坛、社区、微博或QQ等账号信息,或多或少会泄露个人信息。因此,不要在网络上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可以编写一些固定资料在网上使用,最低限度曝光自己真实身份。
5、街边“问卷调查”、促销、抽奖活动
在街上,人们有时候会碰到商家邀请参加“调查问卷表”、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资料、会员卡活动,他们一般要求路人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然而这很容易把自己的信息给人送上门!
6、网上简历不经意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如今大部分人找工作,都是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进行,而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这些内容可能会被非法分子以极低价格转手。故一般情况下,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如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7、报名、复印资料信息易遭窃
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经常要登记个人信息。甚至一些打字店、复印店利用便利,会将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然后转手卖掉。
8、身份证复印件滥用
银行开户、手机入网、甚至办理会员卡、超市兑换积分都要身份证。提供复印件时,一定要写明“仅供某某单位做某某用,他用无效。”此外要关注复印过程,多余复印件要销毁。
9、网上“个性化服务”也容易泄露隐私
  很多个性化服务都需要个人信息,以LBS(基于位置的服务)为例,不少商家与社交网站合作,通过无线网络确定用户位置,从而推送商品或服务。更为可怕的是用户被实时“监控”,这为诈骗、绑架勒索等打开方便之门。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职务的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十分便利,他们也有义务保证这些个人信息不遭到泄露。对于这种信息上的泄露,公民只能做到尽量防范,但在日常生活中会有一些场景也容易泄露个人信息,如网上购物,网上聊天等,在这些情况下公民还是可以做到提前防范个人住处被泄露的。



·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众所周知,打官司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了,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如果没有证据,是不能随随便便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也特别的多,很多人就想要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


·行政拘留能延后的情况是什么
    行政拘留能延后能延期的情况是什么行政拘留能延后能延期的情况有如果在行政拘留期限内,发现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可能会延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


·犯了经济诈骗罪可以适用减刑吗
    诈骗罪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


·犯罪构成需要证据证明吗?
    犯罪构成需要证据证明吗?需要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处理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罪犯有犯罪行为,满足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是需要予以定罪的。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数罪并罚后还可以再加重吗
    数罪并罚后不可以再加重。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


·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如何判刑?
    一、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如何判刑?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入室盗窃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没有到东西就是犯罪未遂。对于未......


·在我国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


·挪用资金罪属于哪类犯罪?
    挪用资金罪属于哪类犯罪?挪用资金罪是属于职务犯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怎么认定
    在盗窃犯罪当中也是有未遂与既遂状态之分的,而在不同的状态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显然是不同的,但在此之前需要先进行认定。那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怎么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一......


·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处罚
    保护林木人人有责,但犯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的还是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是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是如何处罚,我们将为您解答?一、指使他人滥伐林木罪指使他人滥伐林木......


·诈骗罪取得被害人原谅有用吗?
    诈骗罪取得被害人原谅有用吗?有用,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


·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2023
    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一、有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