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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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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