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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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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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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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除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外,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要求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本质上属于拒绝裁判。
第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互相矛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
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诉讼请求涉及的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案件尚不能全部审结时,可以就已经查明的部分事实所对应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待其他事实查明后再就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后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决时,不能判决驳回该先行判决未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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