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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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都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通常明确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原告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后下落不明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会因此造成诉讼迟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条规定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是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会造成审理拖延,不符合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特点。但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后下落不明的,已不存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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