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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或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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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假冒、仿冒等不正当手段,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www.nj64.com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或仿冒行为南京律师网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既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上述两部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都进行了规范,不过两法规范的侧重点不同,商标法所强调的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突出强调不得利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制造混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在处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时,商标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



(2)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企业名称”又称厂商名称,一般认为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该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厂商名称权的侵权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www.nj64.com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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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参考2008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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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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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6]31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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