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对实害担责吗?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集资诈骗的情况最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一部分原因是经济的发展使得集资更为简单,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受害民众缺乏相关的防范意识,容易在利益的诱惑下上当受骗。那么,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对实害结果担责吗?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自陷风险的受害者,应对实害结果担责吗?

其实,与普通诈骗罪受害者相比,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其对自陷风险所应承受的责任更大,亦更不应受到《刑法》的特别保护。因为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受害者与集资人之间的资金交易行为一般都有借条为凭证,或签订了借款协议,有些甚至用其他财产作抵押,以担保借贷行为安全。从法律上看,他们双方的资金交易行为所确定的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将之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其正当性不无疑问,此其一。

其二,受害者将大笔资金借贷给集资人,且不同时间多次借贷较为普遍,为的是谋取高额的、为相关法律所禁止的利率回报,实质上是以借贷的方式进行投资和投机,只不过是依赖集资人的间接投资而已。如此定性就足以证明,所谓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实乃从投资失败、无力还贷之结果,推导主观原因,与客观事实毫无关联。这种以高利借贷面目出现的投资与投机之所以屡禁不止,长期盛行于民间,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是,有失败的风险,但更有成功的案例。 试想,如果每位出资者即受害者最后都无一例外地全盘皆输,此等高利借贷式投资,怎么会在民间社会长盛不衰呢?然而,对借贷式的投资成功,执法者就不闻不问——至今尚无投资成功而集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先例。可一旦投资失败,执法者就拿集资人是问。请问执法者岂能如此成王败寇?出资者借助集资人投资成功,可以盈利千千万万;一旦投资失败,则有刑事执法为其追缴本金,从某种程度上讲,出资者即受害者始终坐收高额回报之利,而无须承担任何风险,这显然违背金融投资市场中风险与回报对等的法则。如此一来,集资诈骗罪不但不能有效规范和治理民间高利借贷,而且分明是在鼓励民众进入此等不必承担任何风险的投资(投机)领域。集资诈骗罪的出台,丝毫未抑制民间高利借贷之高发态势,就是最好的明证。

高利借贷的受害者对借贷行为存在风险无疑有清晰的认知。毕竟,身边那些高利借贷最后血本难归的鲜活事例时刻在提醒他们,高利借贷有风险,资金出手要谨慎。大多数借贷人都把借贷的资金用于投资经营,将借贷资金用于被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况属少数之例外。不宁唯是,被借贷人即受害者在认识到风险之后,还可以立即向借贷人抽回资金,以消除风险。但现实情况是,受害者在尝到高利借贷的“甜头”后,往往向集资人追加出资,全然不顾出资越多风险越大的投资(投机)常识。受害者放贷的目的,在于牟取高额回报,而最终能否获得高资金回报率,完全取决于集资人的投资成败与经营好坏。在某种程度上,集资人的投资与经营可以被理解为是“帮助”受害者实现资金高回报率。但所有投资和经营都存在失败的可能性,本金都可能打水漂,更遑论高回报率,这往往不是集资人所能单方面决定的。

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而这种方式并非法律所支持的。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因集资诈骗而损失经济的受害者,也是在自食恶果,由于一时对利益的鬼迷心窍,而选择不正当赚钱途径。所以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有哪些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有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


·网上追逃抓获宣布拘留时间是什么时候?
    网上追逃抓获宣布拘留时间是什么时候?刑事拘留网上在逃人员抓获后立即宣布。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发出通缉令,包括网上追逃。抓好犯罪嫌疑人后,立即进行刑事拘留,并拘押看守......


·诈骗罪单位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基本上对所有的违法犯罪的活动都规定的有犯罪主体。对诈骗罪也是如此,一般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


·犯罪分子被批捕能判缓刑吗?
    一、犯罪分子被批捕能判缓刑吗?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可以判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


·犯罪既遂4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犯罪既遂4要件具体包括哪些?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


·判拘役可以缓期执行吗?
    虽然现在是一个和平的时代,有很多法律约束着人们的种种行为,不然人们的“超我”个性就会释放,为所欲为。所以,在中国的众多法律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处决也会有所差异。那么,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判拘役可以缓期执行吗?一、......


·服刑人员罚金是如何缴纳的
    虽然罚金属于附加刑,但罪犯在服刑的时候除了要被执行主刑外,同时对于被判处的附加刑也是要被执行的。那对于服刑人员来说,这个罚金一般是如何来缴纳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服刑人员罚金是如何缴......


·洗钱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些人要以身试法,明知洗钱是犯罪行为,可偏偏就是要通过洗钱来谋取钱财。那么,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着我们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一、洗钱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什么是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如果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案件中,遇到被告人在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处罚。那么你知道什么是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吗?当庭自愿认罪是指犯罪人当......


·犯罪未遂形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犯罪未遂形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


·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相信您都不陌生,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遇到过这个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偷东西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可以说是相当详细,今天我们主要是给您介绍一下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


·管制和拘役的期限有什么不同
    管制和拘役的期限有什么不同管制和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主刑当中的具体种类,同时也是那种处罚比较轻的,当然往往针对犯罪较轻的罪犯,才能被判管制或者拘役。法律中对管制和拘役的期限规定不同,那到底我国对管制是如何处罚的,而......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