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些人可能需要纳税的数额较大,因此就萌生了不想纳税的念头,而此时往往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不纳税,常见的就包括偷税和漏水。需要注意,我国是将偷税漏税规定为了犯罪的,即偷税漏税罪,那要是触犯了此罪的话,一般是怎么进行处罚的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二、偷税漏税的如何处罚

(一)行政处罚
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如下两种: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主要的自然是刑事方面的处罚,毕竟此时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犯罪。但行政方面的处罚也是不容忽略的,此时行政方面的处罚主要是罚款。相比之下,自然是刑事处罚要严重的多了,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就会在人生档案上面留下污点。



·法律规定行贿犯罪能减刑吗?
    一、法律规定行贿犯罪能减刑吗?达到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根据《办理行贿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要遵守什么规定
    要是罪犯最后一刻被宣告缓刑了的话,此时也不能高兴的太早,毕竟还有一个缓刑考验期。而在这段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到底此时要遵守什么规定呢?我们马......


·犯罪嫌疑人拘留7天可以探望或者保释吗?
    犯罪嫌疑人拘留7天可以探望或者保释吗?犯罪嫌疑人拘留7天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不能申请家属探视。刑事拘留没有经过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亲人不能探视。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


·不作为帮助犯量刑是怎样的
    在一些违反犯罪活动进行的时候,有时会存在这样一种人群。他们实际上没有做什么真正和案件有关的事情,但是却从侧面帮助了犯罪分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作为帮助犯,其实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还是有帮助的。那么,关于不作为帮......


·现在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人们在上网的时候经常能碰到诈骗
    现在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人们在上网的时候经常能碰到诈骗信息。一些人遭遇网络诈骗后,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其实,对于诈骗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会根据金额来决定是否立案。那么网络诈骗立案逮捕的......


·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是否有人不清楚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故意伤害罪对轻伤的量刑标准和对重伤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具体是怎样的?下面,就专门对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标准为您作一个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


·什么叫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应该如何计算
    在作出缓刑处罚的时候,同时法官也会宣布具体的考验期,但到底什么叫缓刑考验期呢?在确定缓刑考验期的时候,需要根据所判的主刑刑期进行确定,法律中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规定不一样。下文中,我们就来为您......


·死缓如何减刑,减刑由哪个部门决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实都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死缓。然而对于死缓犯要根据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作出下一步的处理,若表现良好或有立功的话,那么就是会对其进行减刑的。具体......


·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判死刑?
    一、故意杀人什么情况下判死刑?一般理解,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否适用死刑,要区分犯罪情节。是否适用死刑,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要区分案件性质。对于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嫖娼构成犯罪吗
    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不管是历史上还是现代社会,嫖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屡禁不止。那么,在中国法律法规体系里,嫖娼是否属于犯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什么样的醉驾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什么样的醉驾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就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来看,可以说对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了调整,这对于广大司机朋友来说可以说是好消息了。其中规定的八种常......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聚众斗殴,都会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在这方面这二者是比较相同的。但在具体对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罪量刑处罚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罪分别如何量刑呢?我们一起在......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