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害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我国对陆地上的暴力危害人员的事件人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害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有关的规定,当我们在航空器上遇到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他们会得到什么惩罚呢,这样才是构成犯罪呢?下面让我们给您解释一下吧。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犯罪分子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劣的动机和目的,用暴力严重危害空中运输安全。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成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必须是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时,则应适用结果加重的刑罚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航空器运行期间,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对机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航空器飞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危险,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机毁人亡的惨剧,这是任何一个稍有航空常识的人都能认识到的。因此,构成本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则不要求有认识。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间接故意。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行中,为小事而互相谩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恐慌。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直接追求的是对方伤亡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及飞行安全则是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我们在飞行中遇到类似暴力这样的问题首先不用恐慌,要冷静下来听工作人员指挥,要相信机上会有处理这种事件的安全人员,然后尽量离犯罪人员远一点,避免不必要的危害;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做到遵纪守法,珍惜我国现阶段的和平。


·现如今,我国公民都知道醉驾属于刑事犯罪。因此法院在审理醉驾案
    现如今,我国公民都知道醉驾属于刑事犯罪。因此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的时候,不可能只听从我国执法机关的一面之词,最重要的就是要注重证据。可能在生活当中,确实有司机存在醉驾这种行为,但是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


·刑事案件立案前可以传唤吗?
    刑事案件立案前可以传唤吗?刑事案件立案前可以传唤,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


·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殴打他人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


·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中包括了罚金,而这也属于财产刑中的一种。被同时判处了罚金的罪犯,需要按照判决交纳相应的罚金才行,不过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拒不缴纳的情况,那此时罚金刑的执行强制措施都有哪......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
    应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定途径解决的就只有诉讼这一种吗?1.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法院判决。2.如果犯罪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但这种比例很小。3.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化解矛盾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


·中国刑法正当防卫应该如何理解
    在电视中常会看到有罪犯用正当防卫来作为否认自己罪行的理由,有时候电视中法官会判理由不成立,而有时候却会支持罪犯的理由。那么在中国对于正当防卫是怎么定义的呢?其实在中国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界限,常常会受到学......


·减刑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减刑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


·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消防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


·刑事案件下批捕会被判刑吗
    一、刑事案件下批捕会被判刑吗?逮捕后不一定会判刑。一般只有在满足了逮捕条件之后才会采取这个措施,但只能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属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重的......


·判5年6个月怎么减刑?
    一、判5年6个月怎么减刑?判5年6个月需要在有立功或者悔改表现的情况下减刑处理,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吗?1、是的,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办理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的通知检察院。2、而对于需要继续侦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司法解释
    在边境地区,有着不法分子企图通过非法的方式偷越国境线,做一些非法的事情,但法律对于这类行为是绝对的禁止的,对于偷越国境线是要进行法律惩罚的,因此您要遵纪守法,但是为了规范对偷越边境的处罚力度,国家出台了放行偷越......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