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的处理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在我国的司法建设当中,对于自首立功是有着明显的量刑上的照顾的。自首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如果属于自首立功的话,就有不一样的,对于该当事人来说,是可以争取到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理的判决的。在一点在司法审判当中并不少见。下面,下编就为您介绍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的处理是什么?

—、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的处理是什么?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在自首立功的确认上,如果行为人是自愿的,并且有明显的帮助执法机关办案的,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交代清楚的,法院在量刑的时候,是会从轻处罚的。不过,从轻处罚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处理的。


·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
    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一、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是一样的吗?并不一样,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属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的,但职务犯罪的罪名是比较多的,不止玩忽职守罪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刑法中关于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


·绑架案没有损失还能定罪吗
    绑架案没有损失还能定罪吗绑架他人虽然没有勒索到财物,但只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了他人,则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


·未成年人多大要负刑事责任
    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首先其年龄要达到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在这个年龄中,包括了一部分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对于一部分未成年人,要是其事实了犯罪行为的话,也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到底未成年人多大要负刑事责......


·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盗窃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话,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那么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吗?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盗窃罪上诉会加重处罚......


·不知情销售有毒食品罪可以缓刑吗
    要看情况,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缓刑的条件为: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含义是说和案件有关联影响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人员或者企业机构组织等,应该回避,不能参与到案件中来。因为法律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自古代以来便存在,只是现代......


·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会综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做出量刑。在很多上诉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为被告对量刑不满引起的,因此,量刑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活动。那么,江西省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内......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全文受贿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权利是我国公民赋予的,而且国家工作人员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当中,是不得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向我国公民非法收取礼物或者财物的。我国刑法当中对受贿罪有着明确......


·刑法中如何规定生产并销售劣药罪量刑标准
    犯了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既遂怎么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