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司法实践中,在公安机关正产确定案情后,会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理,人民检察院在判决时,会以法律为依据,并结合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刑,就实际情况来看,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时比较常见的,但是近年来我国改变了国家政策,使用缓刑固定,故而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也做了一些改变,具体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体现在那些方面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体现在哪些方面(1)从适用条件上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从刑法分则看,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第234 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适用死刑,除此以外,无论情节怎么严重都不能适用死刑。刑法分则中,除极个别的以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来规定的,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加强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2)从适用对象上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明确规定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排斥于死刑适用对象之外,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前者主要考虑其尚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心理可塑性强,应着重教育改造。后者则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3)确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对应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若在两年中: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制度大大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4)从适用程序上限制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讲,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从辩护上讲,《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审慎态度。在核准程序上,《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些规定,从审理、复核、核准程序上作了严格的限制,保证死刑最大限度得到正确适用。在具体适用时有所侧重,对死刑的限制也体现了我国制定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减少犯罪现象,对于那些有悔改意识,并且对社会没有极大的危害力的情形,是可以适用该项法律规范的。



·一、行政盗窃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行政盗窃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自然不会给予刑事处罚,但这毕竟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因此往往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也就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刑事辩护案件律师委托权限有哪些
    刑事辩护案件律师委托权限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律师的权限有。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对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辩护权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申请不予批捕,会见,到检察院与法院阅卷......


·介绍他人行贿算什么罪?
    一、介绍他人行贿,构成什么罪?介绍他人行贿,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


·刑事行政处罚同时处理可以吗?
    刑事行政处罚同时处理可以吗?刑事行政处罚同时处理是可以的,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


·触犯诈骗罪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生活中,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很多,只不过诈骗数额都比较小,引起的危害后果也不是很严重,大多数的受害人都自己自认倒霉了。实际上,诈骗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财产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触犯诈骗罪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我......


·预备犯罪能到检察院吗
    看情况。对于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认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赔偿
    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怎么赔偿呢?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过失导致他人生命终结的状况下。我们需要根据情况对行为过失者相应的刑事案件处罚。除了刑事处罚以外。行为过失者还必须对死者的亲属承担民事赔偿的一个责任。那怎么赔偿......


·拘留时间满37天还没不放人怎么办?
    拘留时间满37天还没不放人怎么办?能不能放人,要看具体的案情。拘留最长时间的确是37天,37后如果没有被批捕,一般情况下都会立即解除羁押的。没有放人,家属可以去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


·犯了强奸罪如何判刑,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强奸属于一种性暴力犯罪,此时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与人身健康权。在很多国家,对强奸行为都是规定为犯罪的。但是不同国家对强奸罪的处罚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在我国犯了强奸罪如何判刑吧。一、犯了强奸罪如何......


·刑事证据收集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很重要的,不管是哪一方,此时如果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那么法官作出的判决肯定是不利于他的。而在刑事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也有一些原则要求。那么刑事证据收集原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基准刑调整后能低于法定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决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


·出现犯罪中止会立案吗?
    出现犯罪中止会立案吗?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