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生活中,很多暂时不想买房的人会选择租房,因为涉及到居住事宜,租房还是需要谨慎行事。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呢?如果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怎么办呢?我们针对这两个问题为您一一解答。

一、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在现代生活中已经是十分常见的了,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特别是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的认定上,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法律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规定了四种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里,我们也提醒有租房意愿的人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时候,要做一定程度的审查工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认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又该怎么办呢?

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由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查,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房屋租赁这种情况,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另外,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对于房屋占有期间的费用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对于在房屋出租时的损失认定,法律规定了四种情况: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房屋租赁无效在现实中是非常多见的,从上面的描述也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租赁无效这种情况,有着很丰富的法律规范,所以很多当事人在面临这种纠纷的时候就会比较痛苦,所以我们建议您,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先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


·房屋拆迁按面积还是按人头?
    随着我国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很多的房屋可能会面临拆迁的问题,一般而言,进行拆迁的时候,往往需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那么,房屋拆迁按面积还是按人头来发放补偿呢?本站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房屋拆迁按面积还是按人头......


·出售二手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有的人在新买了房产之后,就会打算将自己之前的房屋出售,而此时出售的就属于二手房了。在价格上面自然要比新房的价格低一些。而在出售二手房的时候也是有一定流程的,那究竟出售二手房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有期限吗?多长时间有效?
    房屋拆迁中,评估报告有期限吗?多长时间有效?  房屋拆迁时的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已经过了有效期的,并且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征收......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很多地方,因为政府规划和地区发展,会对当地居民的住房进行征收并做相应补偿。那么,居民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有很多具体事项需要注意。究竟进行房屋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


·租房合同没到期可以终止吗?
    租房合同没到期可以终止吗?《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到底。那么对于租......


·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 ?
    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分割对于尚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按揭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进行财产分割,理论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付清全部......


·公租房遭遇强拆,如何维权?
    公租房遭遇强拆,如何维权?1、当事人对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属于诉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判断标准。庭审中,被告方一般会这样辩解,一是原告方作为承租人......


·信用卡买房子首付行么
    信用卡买房子首付行么若是符合下面的情况,可以用信用卡交购房首付款;1、卖房子的开发商或个人(二手房)装有可以消费刷卡的POS机;2、购房者的信用卡有足够的额度可以支付购房首付;3、若是信用卡额度不够的话卖方同意交差额现金......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房屋座落:幢号室号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用途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房屋租赁装修费谁出
    房屋租赁装修费谁出承租人装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要考虑在合同上有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有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协商解决。下面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情况:(一)双方有约定的如果双方在......


·一、买房的时候夫妻贷款怎么贷?
    一、买房的时候夫妻贷款怎么贷?1、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贷前调查(1)提供咨询经办人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已开办的个人信房贷款种类,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2)受理申请借款人在......


·实际上我们在租房的时候最好根本就不要选择那些没有
    实际上我们在租房的时候最好根本就不要选择那些没有进行过备案登记的地下租赁黑市,特别是自己刚开始参加工作第一次租房的时候要知道,很多东西不能够单纯的从表面上去看待的,对于房东和租客来说不能够单纯的根据第一印象就忽......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