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非常滑稽可笑的。其根本性的目的就是要扰乱我国的公共秩序,给我国公民造成一定的恐慌。比如说有一部分人会投放一些虚假的危险物品,本身危险物品在我国就是受管控的,如果投放虚假物品的话,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 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几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品的运输有什么要求?

危险品物流不同于一般物流,它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要特点集中在:品类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规定多;仓储场地专储;专业性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1、危险品运输车辆所需证件:

(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所需证件:

(1)驾驶员: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3、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

我们可以看出,投放虚假物品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感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触犯本罪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活当中所有的危险物品,国家都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普通人是没有办法接触到的。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不构成共犯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共同犯罪很多人理解的就是多个人一起实施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其实不一定就能构成共同犯罪。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到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哪些人能够构成洗钱罪
    虽然大多数刑事犯罪的主体都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法律中却规定了特殊主体。就拿洗钱罪来说吧,不是人人都能构成。那到底哪些人能够构成洗钱罪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


·滋事斗殴拘留一般拘留多少天?
    滋事斗殴拘留一般拘留多少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


·哪些罪犯能够被减刑,犯强奸罪能不能减刑
    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被判刑了,那在服刑期间就一定可以被减刑,但其实我国对减刑的适用对象也是进行了限制的,不是判处任何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都是有机会减刑。那具体来说哪些罪犯能够被减刑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什么?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


·销售有毒食品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销售有毒食品罪既遂一般判几年?销售有毒食品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什么区别吗?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找到犯罪嫌疑人后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巩固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而且防止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与同伙串供等影响侦查的事情发生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有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的。逮捕的目的跟刑事拘......


·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吗?
    一、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吗?刑事拘留假日算期限的,刑事拘留关押一天算一天,不区分是否为节假日。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故意伤害罪伤害认定的规定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伤害认定的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


·被判拘役是去哪里执行?
    被判拘役是去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


·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属于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实践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其实不一定就会构成诈骗罪,此时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行。那具体来说法律中规定的个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