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相继颁布施行。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对我国社会治安的维护和对刑事犯罪的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对于立案传唤、取保候审、证人证据以及审理量刑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调整,使得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律更加具有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分为执法机关的公诉案件和自然人的自诉案件。




·妨害作证罪的指使行为一旦成立后果有哪些
    一,妨害作证罪的指使行为一旦成立后果有哪些“妨害作证罪”,一旦罪名成立,属于犯罪行为,要被依法判刑。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判刑多长时间。《刑法》规定: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


·虚假诉讼刑法修正案九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报假案的有,提起假诉讼的也有,此类行为严重浪费了我国政府和司法资源。因此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虚假诉讼正式入刑,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滥用,维护我国法制的权威。那么,虚假诉讼刑法修正案九具体是怎样规定......


·被判死刑的罪都有哪些?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是在我国,即使触犯了《刑法》也不是必然会判处死刑的,此时首先要看是否规定该罪名有死刑处罚,那到底被判死......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了解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才能帮助我们准确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才能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不同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那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一、诈骗罪的犯罪构......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该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


·进行贩毒的人判刑多久?
    进行贩毒的人判刑多久?一、进行贩毒的人判刑多久?进行贩毒的人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最高的时候是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的。贩毒重量越大,判刑时间越长越重,从三年以下到死刑不等。贩毒判刑标准是根据......


·走私被拘留怎么办
    走私被拘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版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贩毒查不清数量否可以定罪?
    贩毒查不清数量否可以定罪?一、贩毒查不清数量否可以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


·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贪官适用法律是什么?
    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贪官适用法律是什么?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我国规定了死刑刑罚。死刑具有惩罚性、震慑型,但是同时也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残忍手段。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许多贪官被揪出来,有的贪官因为罪行极其恶劣被判......


·贵阳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为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的应用,我国还专门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每个地方的量刑标准都有所差别。接下来,请跟随我们阅读贵阳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每个地方由于经......


·犯罪分子玩忽职守判几年?
    犯罪分子玩忽职守判几年?一、犯罪分子玩忽职守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