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52条合资企业的经营时限是怎么规定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公司法52条合资企业的经营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有关部门其实是非常提倡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当中,可以相互吸收对方的优点,有利于公司从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其他各方面不断的提高,从而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不过各方在经营中的合资企业的时候也需要知道,公司法52条合资企业的经营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法52条合资企业的经营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三、中外合资企业是如何设立的?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综上所述,公司法52条合资企业的经营时限的规定也是分合作的项目的,比如说像房地产行业的中外合资企业、饭店和其他服务类型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时间一般都是十年到30年不等。我国和其他国家合作的一些关键性的技术生产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年限可以达到50年以上。合作年限到期以后,可以在六个月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继续合作的意向。


·如何防范企业股权转让的风险
    如何防范企业股权转让的风险在商业社会,股权转让是一个极其频繁的事件。但是,作为一个商业活动股权转让必然伴随着风险。不论是签订转让协议还是履行转让合同的时候,都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可控的情况,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产生。......


·新三板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企业通过挂靠到新三板进而上市的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价值实现最大化,新三板挂牌企业和我国金融市场当中的融资,ipo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在我国金融比较发达的上海,深圳等这些地区,有专门的工业园区都是用来中小......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退社保是否可以?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退社保是否可以?公司法是指的是规制公司的相关事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里是有公司法人的,法人将代表公司处理一些事项,但是许多人其实都是不知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退社保是否可以......


·国有企业有哪些
    国有企业有哪些呢,有什么特征?一、国有企业是什么国有企业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这是对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下的定义。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来,资本全部为国家投入指......


·公司注册费能取回吗
    公司注册费能取回吗?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但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就交了许多的注册费,因此,许多人都在问公司注......


·根据我国是否公司法诉中保全要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是否公司法诉中保全要提供担保?当代社会,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的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些事项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说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诉讼中保全的相关事项,因此您都想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是否公司法诉中保全要提供......


·企业注册资本减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注册资本减资程序是怎样的?一、企业注册资本减资程序是怎样的?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增资流程是怎样的?随着全民创业时代的到来,每天全国范围内新成立的各种公司可谓是数不胜数,当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型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发展后,有些公司得到成长壮大,为了提高公司形象、实力和信誉,拓宽业务......


·企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需要归还资金吗
    当然需要归还资金,企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


·太原市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太原市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一、集体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土地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企业拆迁评估报告太低怎么办
    企业拆迁评估报告太低怎么办一、企业拆迁评估报告太低怎么办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