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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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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网络金融犯罪行为也是数见不鲜,严重地阻碍了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它也成为了威胁我国金融领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呢?网络金融犯罪又有哪些特点呢?下面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说明。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

网络金融犯罪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网络诈骗犯罪,另一类是网络集资类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互联网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因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及更广泛的破坏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网络诈骗犯罪亦随之发展,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分为网络购物诈骗、网络投资诈骗及冒充机构诈骗等类型。

1.网络购物诈骗

网络购物因其便捷性、商品多样性的特点,逐渐成为普通人购物的主要方式,围绕网络购物而发展出的诈骗活动数量亦逐年增多。根据腾讯安全发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网络购物诈骗金额在网络诈骗金额中占比59%,位居第一。在网购诈骗中,犯罪分子一般以刷购物网站信誉拿佣金、发货异常、购物退款等为由,诱导用户转账从而骗取钱财。

2.网络投资诈骗

网络投资诈骗可分为信用贷款诈骗和网络股票交易诈骗。

信用贷款诈骗通常是指犯罪分子谎称可办理高额信用卡或大额贷款,并以缴纳手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常见的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例,犯罪分子通过钓鱼网站、金融机构内部或各网站内部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息并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可快速办理信用卡或办理大额信用卡,以收取手续费、开卡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被害人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还会向被害人邮寄伪造的信用卡。被害人汇款后,犯罪分子雇佣他人进行取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从而完成整个诈骗活动。

网络股票交易诈骗一般仿造证券交易平台,搭建非法平台吸引被害人进行某类产品的价格涨跌投机,并引诱被害人缴纳保证金使用高杠杆参与交易,而犯罪分子则通过操纵该类产品的价格,诈骗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此种诈骗活动中犯罪分子人数较多,分为业务员、操盘手、带盘老师及庄家,由业务员吸引被害人在仿造平台上开户,带盘老师引导被害人进行买卖操作,操盘手根据被害人买卖情况进行控盘操纵价格,最后将被害人投资资金“洗劫一空”并交由庄家。此类平台以期货、原油类交易平台为代表,因仿造证券交易平台搭建,具有相当的迷惑性,被害人误以为是合法平台而进行交易活动,被诈骗金额也较普通网络诈骗犯罪金额更高。

与网络投资诈骗犯罪类似,网络集资类犯罪主要依托平台来实施,指违反国家金融业管理法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进行再投资,从而进行牟利的活动。网络集资类犯罪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类犯罪为代表。

P2P指个人对个人、或者称为点对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行为,平台向借贷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P2P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情况而产生,客观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但是随着P2P平台的极速扩张,对于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查、放款手续的审核以及后续还款保障等矛盾随着业务的扩张而爆发,导致了极大的风险。由于P2P借贷行为的特殊性,即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由第三人现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致使P2P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对于超出P2P平台运营范围的行为、小微企业的虚假贷款需求等因素,可能会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问题的发生。同时,由于P2P平台的系统性风险,“跑路”的P2P平台数量众多,涉及投资者和资金范围较广,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除P2P网贷平台外,集资类犯罪还有企业自行以募集资金为由,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的形式。此类募集有股权募集、项目募集等,既有企业自行发布,亦有企业自行成立理财平台发布、自融自用,除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外,有的还会借助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募集,影响范围广。

二、网络金融犯罪特点

网络金融犯罪伴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网络金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

1.网络化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无论是PC端的电子金融平台,还是手机端的金融类APP,均使金融业务突破了地域限制,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更加紧密。网络金融犯罪随着网络金融的技术发展,亦具有网络金融网络化特点。

2.犯罪网产业链化

以网络诈骗类犯罪中的信用卡贷款诈骗为例,通常在此诈骗活动中,其上游犯罪可能涉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其下游犯罪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因互联网自身特点,使得上述诈骗活动可不受地域范围制约,上下游犯罪既可在不同地域独立进行,而又可组合实施共同犯罪,无疑使得其犯罪链更易成形。

3.国际化

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时性使得国家间的交流更加便利。在某个国家中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法,可能会快速在另一个国家复制并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手法的变种,并重新传回原发国,这使得网络金融犯罪具有国际化的特点。如3M网络诈骗犯罪,原发国系俄罗斯,后又在我国等其他国家出现。

4.集团化与碎片化

网络金融犯罪既有可能以集团形式出现,如前文中所述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参与人员人数较多,各自分工;又有可能以个人为单位实施犯罪,如网络购物诈骗,借助网络购物平台,无需多人参与即可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可单独成网,形成生态闭环,也可在开放环境中由个人借助网络实施,因此网络金融犯罪既具有集团化特点,又具有碎片化特点。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告诉发展的今天,公众一定要根据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及特点,正确而及时地识别网络金融犯罪,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如果遇到此类犯罪行为也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还金融领域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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