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对受贿罪进行认定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对受贿罪进行认定呢?如果涉嫌受贿罪,就要立案。那么,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怎样对受贿罪进行认定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四)科技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科技人员受贿案件,是指科技人员在科研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兼职科技人员职务身份即使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在确定罪与非罪时,还要严格区分是利用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不能一概定罪。

(五)律师从业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此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能单独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只可以成为受贿罪共犯。

如果下列律师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收受、索取向财物价值或使用价值达到5千元,或者未达到5千元,情节严重时)应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工作人员;

2、上述律师事务所委派到其他单位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律师;

3、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律顾问的律师;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同、企事业单位委托依法从事公多的律师。

除上述律师从业人员之外的执业律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如违犯其他法律规矩,依相关规定处罚。

(六)区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罪种,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标准。

2、犯罪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些。

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关于“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你对怎样对受贿罪进行认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缓刑考验期满累犯怎么处罚?
    为了减少犯罪现象,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多种刑事法律规范。在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来自其他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侵害时,是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得到救济请求的,死啊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情判决,有时会判处缓刑,......


·十四岁以下负刑事责任吗
    对于刑事责任,法律也是规定在达到了一定年龄后,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那么十四岁以下负刑事责任吗?而要是行为人属于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此时的刑事责任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


·我国未成年犯罪惩罚要求是什么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惩罚要求是什么触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公安局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
    公安局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此时叫做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是不同的,但他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您知道公安局刑事拘留时间是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立案侦查后多久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
    立案侦查后多久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上网通缉的时间没有限制,但上网通缉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网上通缉的条件是: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二、公安立案侦查的条件是......


·人民法院量刑规定中有什么常见的量刑?
    一、人民法院量刑规定中有什么常见的量刑?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罪......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怎样的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是怎样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


·私闯民宅言语攻击是否属犯罪行为?
    私闯民宅言语攻击是否属犯罪行为?私闯民宅言语攻击不一定属于犯罪行为,因为说已经构成我们国家的侮辱罪的话,那么就会由刑法来进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处,但是具体的言语攻击的话,还需要看他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产......


·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


·组织越狱罪怎样认定
    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讲,要是在监狱里面有组织、有预谋的计划逃狱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而在定此罪之前,需要先对罪犯的实际行为做出认定。那么您知道此时该如何来认定是否构成组织越狱罪吗?我们一起......


·犯罪构成要件必要要件是什么?
    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必要要件是什么?1、犯罪......


·最新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