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业信誉既遂怎么量刑?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侵犯商业信誉既遂怎么量刑?

一、 侵犯商业信誉既遂怎么量刑?

侵犯商业信誉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语言、文字、音象、图画、网络、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行为。概括而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唆使或者收买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品声誉。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行为表现形式:

其一,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比性广告,是指含有对比内容的广告,即通过选取某一个、某一类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用以说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者特征的广告。对比性广告可能在对自己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同时,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通过对自身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进行贬低性宣传,容易造成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声明性广告,是指含有声明性内容的广告,往往借夸大自己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

其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这种方式往往可以通过商业信息发布会、商品交易会议散布虚假言辞,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实施;既有经营者本人利用言辞实施,也有经营者指使、收买、唆使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实施此行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必须达到足以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业声誉,否则便不可能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刑法调控范围。

其四,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恶意诉讼,又称滥用诉讼。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都承认恶意诉讼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对受害方给予救济。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往往更容易使群众相信行为人捏造的虚伪事实,造成的危害性也较大,应严厉惩处。

其五,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2.“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构成犯罪。对于诋毁商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退货损失、商品滞销损失、正名宣传花费。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减收的可得利益、滞销停产期间的设备闲置折旧费和贷款利息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重大损失”是否包括无形财产损失?有观点认为,重大损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资产损失,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以是潜在损失。“重大损失”属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的损害,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结果。重大损失是指重大的物质性损失,客观存在且能够估量和测量。因此,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

何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有学者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行为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因损害他人商誉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致使他人经营陷入特别困境,被迫停产、停业、转产甚至破产的,等等,均可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2)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3)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4)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着重考虑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一般是涉及到犯罪分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以及在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的过程中,是否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或者经济损失来进行认定的。


·刑事公诉案件抗诉不受理怎么办?
    一、刑事公诉案件抗诉不受理怎么办?一般来说,不支持抗诉请求的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继续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


·新刑法对虚开发票规定有哪些
    一、新刑法对虚开发票规定是怎样的?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开普通发票的定罪与量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


·一、醉驾后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醉驾后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是什么醉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然后就能知道酒驾撞死人怎么判刑的。根据《中......


·诈骗罪缓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适用缓刑的条件比较严格,但通常情况下刑事犯罪关于缓刑的适用标准都是差不多的,也有可能针对不同的犯罪有特别的缓刑适用标准。那么您知道诈骗罪缓刑的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


·集资诈骗死缓减刑相关规定?
    集资诈骗,说起这个词,可能有部分人恨之入骨。人们把钱用来投资,目的是为了盈利,然而,有部分人投机取巧,打着投资的幌子进行非法敛财,骗取他人财物,导致他人生活困难,并且造成心理影响。时常听说,犯罪人员,如果在监狱......


·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盗窃犯罪并不是仅仅在我国出现,在其他各国也是一种高发的犯罪。但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对,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就不一样,今天我们主要来看看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帮助你进行了解。一、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


·集资诈骗罪的手段具体有哪些?
    集资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非常的多,往往会使人防不胜防,因此为了防止自己掉入集资诈骗罪的陷阱中,了解一下犯罪分子在实施该罪时使用的手段就变得非常的重要,那么集资诈......


·刑事案件中被告不请律师怎么辩护
    刑事案件中被告不请律师怎么辩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不仅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父母、亲友,甚至可以是工作单位推荐的人。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指定律师为被告辩护。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犯罪嫌疑......


·村委会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村委会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村委会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服务所以不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信用卡的出现是为了方便人民的日常生活,缓解哪些急需资金的主体的经济压力,在办理信用卡时,会考察期是否有经济基础,是否有能力支付相应的金额,但尽管办理信用卡的条件是比较高的,在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


·判断各种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判断各种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既遂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


·故意杀人一定处死刑吗?
    很多人认为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其实这样的认识已经过时了,毕竟现在关于故意杀人的处罚都是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进行的,并不是故意杀人就一定会判处行为人死刑。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分析一下故意杀人一定处死刑的内......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