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相关规定缓刑拘役管制哪个轻?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根据相关规定缓刑拘役管制哪个轻?

一、根据相关规定缓刑拘役管制哪个轻?

缓刑、拘役、管制三者之中缓刑的处罚是最轻的,拘役、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种,而缓刑是与判处实刑相区别的执行方式。拘役、管制也可以被缓刑,但是缓刑不一定是拘役或者是管制,缓刑可以适用于有期徒刑等。若是原本应该被判处拘役、管制刑罚的犯罪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也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与管制的区别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是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

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从缓刑的适用情况上来看,管制或者是拘役的刑罚都有可能会与缓刑一起宣判,犯罪分子为了增加自己会被判处缓刑的条件,也可以在法院审理犯罪案件期间,委托律师提出缓刑的执行请求,当然该请求也可以是犯罪分子自己按照既定的流程提出。


·刑法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一、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具体处罚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


·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我们发现很多关系到财产方面的犯罪,其实都是对具体的数额有要求的,此时不管是定罪还是处罚,基本上都离不开财物的数额。那对于开设赌场罪是否有数额标准呢?而要是认定构成此罪的话,又应该如何对行......


·成立累犯还适用缓刑吗?
    成立累犯还适用缓刑吗关于累犯是不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问题,我们需要先来看一看什么是累犯。我们一般说的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因为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


·刑事诉讼法出所辨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侦查顺利以及无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证人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场所等进行辨认。刑事诉讼辨认是一种必要的侦查手段。有时候需要提审犯人进行辨认。那么刑事诉讼法出所辨认的条件法律中......


·判死刑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走私文物罪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走私文物罪的处罚措施包括: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属于走私文......


·盗刷信用卡是什么罪名?
    关于银行卡盗刷的处理是怎样的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


·拘留37天后批捕程序是怎样的?
    一、拘留37天后批捕程序是怎样的?拘留37天后批捕需要遵守公安机关这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核→批捕→逮捕的程序,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定什么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定什么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可以定为绑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互殴打架轻微伤拘留多少天
    互殴打架轻微伤最多拘留十五天。互殴打架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会秩序,影响比较恶劣,属于较为严重的情节,所以,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


·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不注意公共卫生的话,很可能会给自身和国家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在我国针对一些传染病,在日常生活当中不允许公民对传染病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传播,有可能触犯了我国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