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起诉书怎么写?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起诉书怎么写?

一、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起诉书怎么写?

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起诉书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 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等组成。如:“×公预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在以上内容写毕后,为领起下文,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起诉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其内容必须是属于本次要求起诉范围的事实,划清罪与非罪界限,不能将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为共同犯罪,要写明共同犯罪的性质、目的、作案时间、地点、成员数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具体法律责任。总之,要做到既不漏写犯罪嫌疑人,不漏写犯罪事实,也不张冠李戴。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犯罪证据的表述要求写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证据。引述要具体、准确、客观、真实、既要与案件有密切的关联性,又要反映证据的连续性。一般先写犯罪事实,后列举证据。也可以寓证据于事实之中,以增强事实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部分内容的写作应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即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款,同时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如果起诉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时,可合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分别提出起诉意见。

(三)尾部

首先写明受文机关名称。然后由县以上公安局长签发并于文书尾部署明职务、姓名、印章。局长签名之下注出制发文书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盖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条写明附项。如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处所;本案预审卷宗页数、证物、赃物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鉴定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等。

二、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条文规定间的关系来看,缓刑期间过失犯罪也不应再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数罪并罚后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该款条文的规定来分析,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都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任何执行缓刑处罚结束并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又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被认定满足了犯罪要件的,此时受害人就可以自己书写,或者是委托律师书写诉讼书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犯罪未遂逃逸判几年
    该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什么?
    对犯罪嫌疑人判刑不能随意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依法进行审判,最后确定是否触犯刑法和应该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什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


·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它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很多青年人都喜欢在道路上开着机动车追逐玩耍,这是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要是情节恶劣还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很多人就有一个疑惑,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怎么处罚呢?这个疑问,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你的疑惑。......


·如果被继续拘留会多久?
    如果被继续拘留会多久?被继续拘留的时间最长期限为15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不过,拘留只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开始,37天内会变为逮......


·毒品要多少证据才能判刑
    买卖毒品案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追诉时效的相关概念1、追诉时效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


·刑诉法酌定不起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刑诉法酌定不起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入户盗窃财物的认定为犯罪吗
    一、入户盗窃财物的认定为犯罪吗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


·刑事案件批捕以后多久移送审查起诉
    一、刑事案件批捕以后多久移送审查起诉?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生活当中的一些犯罪活动,司法建设当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对犯罪活动的量刑问题。可以说,量刑是法院针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践的最关键的一步。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量刑的问题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财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后果难以挽回,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故意伤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在我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是什么?换句话说,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有哪......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