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规定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规定是什么?共同犯罪的四种分类规定是任意、必要共同犯罪,事先、事中的共同犯罪以及简单、复杂共同犯罪,具体如下所述: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二、事先共犯与事中的共犯(承继共犯)规定是什么?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的共犯(承继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共同犯罪所作出的规定就是需要共同的进行处罚,但是需要根据在共同犯罪当中具有起到的作用来进行确定最终的处罚的力度。一般情况下,主犯的处罚力度更深。



·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作证义务是什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已得到明确规定。承认和赋予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对完善一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现法......


·不知情协助非法集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知情协助非法集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不知情协助非法集资有可能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具体也有看协助做了哪些工作,如果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可能被判刑,考虑到不知情一般会从轻处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拘留有案底吗都有哪些情况
    一、拘留有案底吗都有哪些情况要看是因为什么拘留,一般会有案底,但是基本不予以考虑,就是说跟没留一样,一般查不到,就算查到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1、“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是俗称。从行政法角度讲可以称为不良纪录,从......


·行政拘留是行政复议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拘留是行政复议是否停止执行为了防止国家公职机关的工作人员权力滥用,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相互制约,同时我国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对抗行政机关的权力。这里所谓的对抗,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危险驾驶罪缓刑辩护词模板是怎样的?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些人在开车的时候造成意外事故,并因为事件的后果而被起诉犯了危险驾驶罪,而法院会根据被告人本身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案件的后果来进行宣判。网告诉您这时候其实是可以申请危险驾驶罪缓刑的,那么危险驾驶罪缓......


·构成拐骗儿童罪要件有哪些
    构成拐骗儿童罪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


·安徽省盗伐林木入罪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盗伐林木入罪标准是什么?(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此外,根据该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


·传唤48小时不放人是定罪了么?
    传唤48小时不放人是定罪了么?传唤四十八小时不放人是不一定被定罪,而且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刑拘或者是做出其它强制性的措施。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
    监狱罪犯超期关押怎么处理?监狱发现罪犯关押已经超期的情况下,应当对罪犯进行提醒,并联系罪犯的亲属,做好出狱的相关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超期羁押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监狱应当根据规定的......


·被动诈骗算诈骗罪吗
    被动诈骗算是诈骗罪吗?答案是要是具体情况而定。那么该如何认定诈骗罪?我们下面带着您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明确如何认定诈骗罪。下面一起来了解!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刑事诉讼法决定释放规定是什么?
    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比较严谨,因为刑事案件本省就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都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出现失误判决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损失和伤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处理,那刑事诉讼法决定释放规......


·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诉时效是多久
    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诉时效是多久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追诉期限为五年。如果是造成重伤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