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轮奸会判刑几年?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轮奸会判刑几年?

一、轮奸会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来看,轮奸行为属于极其严重的情节之一,因而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的。此时的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另外,要是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的话,按照规定,这样的情况下量刑起点也是10年有期徒刑,若是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甚至还可以判处死刑,同时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轮奸行为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三、轮奸与普通共同强奸的区别有哪些

轮奸是指二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行为。按照该定义,认定轮奸需要具备:要轮着实施,比如一个着手实施后(不管有没有得逞),随后必须进入下一轮(下一轮嫌疑人也不管有没有得逞),这二轮期间,同伙都可以互相帮助实施,但必须要有二轮明显界限。比如,二人本着轮奸的故意实施犯罪,先帮忙让一人实施强奸,因故未得逞,接着换另外一个实施,也因故未得逞,这种是有轮流实施的外在表现,系轮奸情节,没有“轮”的外在界限,即便有“轮”的故意,也不成立轮奸情节。再比如,二人本着轮奸故意,先帮忙让一人实施,因故被抓而无法进行第二轮的,不能认定轮奸情节,只能认定普通的共同强奸犯罪。

其次,关于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如果是情节加重犯,那么只要有二轮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该情节,不用管是否得逞,如果是结果加重犯,那么需要二轮都得逞,实践中,我们是认为情节加重犯,只要有轮的客观情况出现,即成立轮奸情节。而是否得逞,评价在整体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中,如果二轮都未得逞,那么全案未遂,如果有其中一轮得逞,全案既遂。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一、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应予立案的标准是多少?
    一般情况下,如果让有人的银行账户有一笔巨额财产而且是来源不明的话,就会很容易引起他人的怀疑,当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被立案从而会使一些执法机构介入调查。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应予立案的标准是多少?一起随我......


·现在绑架罪判刑要多少年?
    现在绑架罪判刑要多少年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


·盗刷信用卡涉嫌什么犯罪?
    盗刷信用卡涉嫌什么犯罪?盗刷信用卡涉嫌盗窃罪,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后一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


·监视居住后判刑的概率大吗?
    监视居住后判刑的概率大吗?被监视居住与判刑概率大小其实并没有直接关系,监视居住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待审判后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一样要判刑的。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存在过失犯罪,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刑法》条文中有13个具体罪名涉及到了......


·聚众斗殴判缓刑的条件
    有些人或许总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犯罪,那么对于被宣判有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以下条件的话,可以申请缓刑:一是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有认罪悔改的表现;二是犯罪情节本身就比较轻的;三是对于已经犯下的罪没有再次犯罪的......


·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怎样办理减刑程序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该规定,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又应该怎样办理减刑程序呢?这些问题,下文中......


·侦查阶段拘留的时间是多久?
    一、侦查阶段拘留的时间是多久?一个刑事案件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其中“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负责。在此期间,除非改......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能增诉讼请求?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能增诉讼请求?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不能增诉讼请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法院未立案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1500万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


·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理办法是什么?
    一、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理办法是什么?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时不满十八......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