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一、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监察的范围如下所述。

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监外执行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监外执行需纠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职能就是属于监督和审查起诉的职能。当然了,如果说是属于监外执行存在着错误适用或者是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并且要求进行改正。


·行政诉讼案判决后执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案判决后执行期限应该以判决书中标注的期限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否可以?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否可以?一、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可以的,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必须要有可执行的内容,而且已经生效,税务机......


·一、法院执行时财产怎么分配?
    一、法院执行时财产怎么分配?法院执行时财产需要按照顺序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会坐牢吗
    有可能坐牢。按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书该如何写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法院受理。(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一、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行政处罚当场执行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有哪些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有六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


·对于律师执行遗嘱可以吗?
    对于律师执行遗嘱可以吗?一、对于律师执行遗嘱可以吗?可以由律师执行遗嘱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指定律师,只要是立遗嘱人同意的就可以。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立继承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


·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是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执行回转应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


·一、遗嘱执行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
    一、遗嘱执行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则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只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只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该不动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案外人书面认可该不动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否认该不动......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