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主体若被批捕了多久判刑?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民事主体若被批捕了没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判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最多补充侦察2次。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民事主体若被批捕了多久判刑?

民事主体若被批捕了没有明确的规定何时判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最多补充侦察2次。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些什么?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民事主体若是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进行侦查,只要经过侦查已经掌握了切实的证据,那么检察院hi被批捕。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被批捕后的审判时间,并且也并非意味着该案件会被判刑。


·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有哪些方面
    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有哪些方面一、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有哪些方面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


·对于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对于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盗窃数额较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即可立刑事案件。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立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


·犯罪分子哪些可以监外执行
    罪犯哪些可以监外执行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


·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


·滥伐林木罪立案起点是什么
    为了保证水土资源不流失,加大我国森林的覆盖面积,我国对林木的砍伐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的。但实践中,还是有人受利益驱使而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立案起点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免除处罚就是无罪释放吗
    免除处罚就是无罪释放吗  在刑事案件中,免除处罚的判决结果时有出现,或许很多人认为免除处罚就是无罪释放,就没事了。但这种将免除处罚等同无罪释的看法,是一种很大误解,免除处罚与无罪释放是两个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所......


·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简单的说犯罪主体就是指的犯罪的人或单位是谁,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侵害的对象是谁。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


·涉嫌诈骗拘留多久
    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诈骗行为,拘留最长15天。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长可以到37天,诈骗犯罪一般要3000元以上才立案,有的地方可能会要到5000元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
    诈骗是全国范围内的刑事犯罪,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像浙江省,属于沿海发达省份,如果采取三千元的立案标准,未免比较低。因此,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有关文件,明确了浙江省法院处理诈骗案的量刑点。那么,浙江省诈骗罪起刑......


·犯罪集团怎么量刑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什么是刑事羁押 亲属被刑事羁押该如何应对
    如果公民被刑事羁押的话,那此时其人身自由就是受到了一定限制的。这种情况下,作为被羁押人的亲属应该如何来映带才是比较好的呢?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刑事羁押才行,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羁押是指什么?在......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