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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不批捕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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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管辖权不批捕是正确的吗?无管辖权不批捕是正确合法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可以作逮捕或不捕处理。但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这并不能解决所有管辖权问题,而且有时还很难操作。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纳入不捕的范围,以不捕决定来处理这一问题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更为切实可行,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避免实践中的不规范操作。报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般是由内勤在受案时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不予受理是符合办案流程规定的。但是有些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并不是内勤受案时简单的程序性审查就能够发现的,有时往往需要承办人通过阅卷才能够发现。对受理后发现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公检两部门通气协调,由侦查机关先将案件撤回,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就算侦查机关没提捕,也能将该案“消化”掉,致使案件中途“流产”。以撤案的方式来处理报捕案件,显然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的,是一种不规范的处理决定,有悖立法原意。如果立法将这种情况纳入不捕范畴,统一作不捕处理,就可以避免实践中形成的这一不规范操作,使执法走上规范化的轨道。第二,可以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尴尬局面。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都是与公安机关协商处理。但有时协商也有难度,由于部分案件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现象,公安机关不愿意撤回案件,而出现执法过程中的尴尬局面。第三,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管辖权问题上,并不都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不高造成的,有些案件确实是由于管辖权理解上的不统一,才导致错误管辖,但有些案件管辖权,是由于受考核指标的影响,为了完成办案数而抢案源,加之在公安机关内部一般只考核逮捕率和起诉率,案件撤回对自身没有多大影响。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撤回,最终还是要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从报捕到撤回案件往往需要几天的时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假如对这种情况一律作不捕处理,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公安机关的这一违规操作,从而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得到及时正常的进行。这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综上所述,检察院虽然能够对现有的案件做出一定的决定并且对当事人做出限制性的强制手段,但是检察院也得基于自己是有职权的而不是随意做出的,如果发现不能管辖就不能就此逮捕有嫌疑的人,只能按照规定将案件转移出去并就此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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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没有区别的,都有将管辖权转移的意思,但是他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移送管辖一般是移送案件,而管辖权转移则是将管辖权转移。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一、移送管辖和......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


·发回重审案件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发回重审案件能否提出管辖异议?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在下列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应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程序有误或者原审程序及事实都有错误;发回重审是由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引起的;程序错误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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