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之前已经被监视居住还能判刑吗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之前已经被监视居住还能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二、监视居住期间当事人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监视居住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规定,若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之后被依法判刑的话,那么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通常被判管制,之前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那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但要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话,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



·犯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严重吗?
    犯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严重吗?犯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可能严重,也有可能并不严重,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拘留书上没写时间是否合法
    一、刑事拘留书上没写时间是否合法?合法,如果是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书上会写明拘留时间。如果是刑事拘留,则不写。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罚种类。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入室盗窃一万判刑多久?
    一、入室盗窃一万判刑多久?入室盗窃一万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


·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犯罪预备必须符合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行为人已经为......


·拘役或管制是什么意思?
    拘役和管制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强度比较轻的处罚了,并且拘役和管制也仅仅是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其实并没有完全剥夺他们的自由。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这个拘役或管制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整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作介绍。一、......


·缓刑期间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缓刑期间限制的规定是什么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是什么?
    我们国家在前一段时间因为贪污犯罪被处罚的官员有很多,一个国家想要富强首先要自净,所以说对于贪污受贿的现象我们国家颁布了很多的法律并且近些年的监察力度一直在加大。那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都有什么?一、关......


·认定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认定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危险驾驶罪能否够成立犯罪中止?
    1.危险驾驶罪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危险驾驶罪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犯罪中止的要件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


·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
    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一、新刑法纵火罪要判多少年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


·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怎么计算
    死刑犯一般是指那种被依法判处死刑的罪犯,此时在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后,一经核准就可以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但执行死刑属于主刑,与此同时还会有一些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那通常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马上......


·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