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罪悔罪的意思是什么?怎样认罪悔罪?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认罪悔罪的意思是什么?怎样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是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它反映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对于犯罪事实的正确认知。如果一个穷凶极恶面对证据确凿也坚持不认罪不悔罪,那么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关于认罪悔罪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那么认罪悔罪是指什么意思?

一、认罪悔罪的意思是什么怎样认罪悔罪

第一个方面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分为四种表现:不承认《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承认《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但否定主要犯罪事实;承认《判决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但认为枝节问题上有出入;承认《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第二个方面是对法院判决的认识,分为六种表现:不服从《判决书》的定罪和量刑;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认定的罪名错误或者不应当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认为《判决书》的定罪恰当,但量刑过重;认为《判决书》的定罪恰当,量刑尚可;认为《判决书》的定罪量刑正确。

第三个方面是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分为五种表现:认为是命运机遇不佳(包括他人打击报复、自己作案失手、别人没有案发自己命运不好等等)造成的;认为是外界因素(包括社会环境、经济困难、其它人员的影响等)造成的;认为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能反省过去,写出犯罪史;能分析自己的思想心理的变化,写出思想演变过程;能比较深刻地找出人生的主要教训。

第四个方面是对犯罪危害的认识,分为五种表现:能认识到犯罪对自己的危害;能认识犯罪对家庭的危害;能认识自己的犯罪对被害人(被害单位)造成物质的、人身等直接的损害(没有直接被害对象的,能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直接危害);能认识自己的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的、间接的、潜在的危害;能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第五个方面是悔罪行为表示,分为十种表现:能书写认罪书;能主动写认罪书;能较深刻的书写认罪书,剖析自己犯罪的性质、原因,较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能写忏悔信,有具体的忏悔行为表示;能履行法院判决的财产附加刑(含追缴赃款以及附带民事赔偿);能做到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与原犯罪恶习相关的违纪违规行为;能通过真诚忏悔,得到被害人(被害单位)或者地区群众的宽恕;能主动坦白交待余罪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重大违纪行为的;能规劝帮助他人认罪悔罪,有成效的;其它能反映真诚悔改的行为。

二、认罪悔罪对量刑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包括实践中认罪悔罪罪犯的表现形式和程度等级作了详细说明。认罪包括对判决、案件事实和犯罪原因等方面的认同,而悔罪则是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需求改过。需要注意的是,认罪悔罪量刑作用在实践中常以“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表现出来,其实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关于信用卡诈骗入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实践中,区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而这个立案标准也可以说成是入刑标准,一般在具有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了入刑标准之后,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究竟我国......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之下,对于刑事责任是可以免于追究的,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些民事赔偿的责任,仍然是可以追究。由其离留下来的遗产来进行赔偿。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


·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一、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持刀伤人罪量刑减刑条件是什么?
    一、持刀伤人罪量刑减刑条件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


·拐骗儿童罪上诉状的刑罚适用规定是什么
    拐骗儿童罪上诉状的刑罚适用规定是什么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吗?
    犯罪主体是危害社会的个体,犯罪也是不可被原谅的,并且还要为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也许我们还不是特别了解犯罪主体要怎样去定义,关于是否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个问题,我们找来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犯罪主体包括......


·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结案吗?
    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结案吗?不可以结案,公安机关决定拘留应予执行,因涉及到相关原因被拘留所拒收的,可以暂不予执行,但后期可以继续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


·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1、刑事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与行政赔偿略有不同。刑事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兼采无过错原则。(1)它采用有限的违法原则。在行政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没有限制,只要发生了行政违法行为,并因此给公民、法人......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社会作为一个您群体,法律最主要的还是保护集体的权益,毕竟当那些有危险倾向的犯罪分子想要做出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是会造成一些伤亡较大的情况,很难挽回,那么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哪些呢?我......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一、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


·犯绑架罪从犯能缓刑吗?
    犯绑架罪从犯能缓刑吗?根据实际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于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