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的刑诉法中的书证有哪些?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揭露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关键就是通过收集证据才能够体现出来的,这是我国公安机关去了解并且侦办案件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只要该物品能够直接或是间接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犯罪行为的,都能够作为证据的,而且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将证据进行了分类,其中就包括书证,那么,我国的刑诉法中的书证有哪些?

一、我国的刑诉法中的书证有哪些?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分类

文字书证

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图形书证

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符号书证

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私文书证

指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

公文书证

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处分性书证

指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

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二、证据调查和收集的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时间久了,罪案现场可能早已被犯罪分子毁坏了,公安机关取不到有效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要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往往会因为没有仔细的深入调查,与最有利的证据失之交臂。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可见我国刑诉法当中规定的书证的类型还是特别的多的,包括文字图形,公文书,车船票,电报,信件等这些只要是通过纸张呈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属于书证。而且,公安机关证明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也不可能就是指收集书证这一种证据的,现如今在收集证据的这一方面,有很多特别高科技的刑侦手段。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一、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


·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一、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一、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


·数罪并罚新罪和漏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数罪并罚新罪和漏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刑法》第七十......


·关于信用卡诈骗入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实践中,区分信用卡诈骗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而这个立案标准也可以说成是入刑标准,一般在具有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情况下,需要同时满足了入刑标准之后,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究竟我国......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说明什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免于刑事处罚说明没......


·刑事案件开庭的时间和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到法院后多久能开庭期限是多少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为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法律依据:《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关于开庭前认罪有哪些规定?
    许多人在犯罪之后,会选择在开庭前认罪。法院面对这种开庭前认罪的,或许会依照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例来处理。那么,是不是每个人人在开庭前认罪,都会按照认罪认罚从宽来处理呢?本站我们整理了一下内容,来看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


·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一、集资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故意伤害罪能否判处缓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量刑也有所不同。根据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判处缓刑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


·判处缓刑3年是否会有案底
    判处缓刑3年是否会有案底?会有案底,判处缓刑的,也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不能消除。除非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法院会依法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