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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要经过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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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要经过哪些部门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其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然后是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是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由此可以看出,判刑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三个部门,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即可。对于公诉案件,首先是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对其进行询问,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需要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对案件侦查结束后,把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接下来是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期限为一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后,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要在一个月内宣判,对于那些有特殊情形的,依照规定可以延长,具体延长多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的事实、有关的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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