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走私的对象,即走私的东西是什么,人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说,往往认为是一些名贵的货物,如小轿车、洋烟、洋酒、名牌化妆品等。还有人以为偷渡也是走私,偷渡人员也有海关打击等。其实,走私的对象种类繁多,几乎无所不包,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业产品,甚至垃圾废物等。另外,海关只负责对货物进出口进行管理,对人员进出境不负责管理,人员偷渡行为则属于边防部门管理。走私的对象,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类:
(1)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一般货物、物品。简称“应税货物、物品”,是指依照海关法的规定,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汽车、石油、服装、化妆品等。
(2)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谓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所谓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证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粮食、产品油、化工原料、汽车等。需要说明的是,应证货物、物品与应税货物、物品系交叉概念,即某些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同时也是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
(3)保税货物。即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如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货物等。
(4)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即按照国家的政策,对特定人员、单位用于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减或者免税后进口的货物,如国家用于大型工程的进口设备、高校用于科研的仪器等。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