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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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行为的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人,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证,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注: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复制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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