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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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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父母亦举示了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水电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拟证明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房屋建成后即初始登记在子女名下至今,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亦载明为子女单独所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密的亲属关系,不能完全排除家庭成员之间代为经营、管理不动产的可能性,故父母出资修建、使用、经营、管理案涉房屋的行为,不足以否定子女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父母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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