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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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就自备交通工具(实践中多为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处领取快递,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并没有自主权。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以件计还是以时间计,只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故而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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