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郑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非法拘禁罪是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那么,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作出了统一的量刑规定,但是各给省市也在这个范围内作出了更为详细的量刑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郑州市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由上文可知,我国刑法有对非法拘禁罪量刑做明文规定,并且该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怎么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怎么处理?可以搜集证据。一般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行贿,比如行贿的物品、财产、时间、地点,受贿人有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否决的证据,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证据印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能定无罪......


·妨害公务罪辩护方法要从哪些方面进行?
    妨害公务罪辩护方法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一、妨害公务罪辩护方法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


·判管制和缓刑哪个更好
    判管制和缓刑哪个更好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表面上看是管制轻,但是从对人的影响上是缓刑轻。判处管制,时间短,即使再犯罪也不会有数罪并罚的可能。判处缓刑,通常时间较长,而且一旦犯罪......


·一般领导传销罪如何辩护
    一般领导传销罪如何辩护一、一般领导传销罪如何辩护?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军人以及与军人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是非常严肃的,当然我国的军令也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据传假传军令的行为,那么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


·介绍卖淫罪一般判几年?
    介绍卖淫罪一般判几年该罪名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


·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但一般也是对那种罪大恶极的罪犯,才会判处死刑。并且我国一向是采取慎杀少杀,对死刑的程序是严格管控的。而在诉讼中,刑事律师一般也是会提供死刑辩护,那此时进行死刑辩护有哪些......


·2023肇事逃逸至轻伤是否涉及刑事责任
    肇事逃逸至轻伤是否涉及刑事责任逃逸负全责,但是只是造成对方轻伤,那么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交通肇事致至使受害者死亡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事发后仍然不知悔改甚至是逃逸的可处以三年以上......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判刑被拘留的期限会折抵刑期吗
    判刑被拘留的期限会折抵刑期吗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1、《刑......


·我国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醉驾一定会被判刑吗?
    醉驾一定会被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