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寻衅滋事罪法条规定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相信在生活当中,可能大概也听到过关于寻衅滋事罪。如果无端的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话,法院会根据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给他人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寻衅滋事罪法条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法条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借故生非,在日常生活当中,无端扰乱他人的生活,因为生活当中的一些矛盾而故意对他人进行陷害等这种行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话,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另外,寻衅滋事罪在过程当中很有可能会引发其他的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海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刑法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什么是网络诈骗罪,网络诈骗罪怎么处理?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软暴力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软暴力”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概念,是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既可用于解决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评价,又可用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个罪的客观方面认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


·犯罪嫌疑人行贿70万判多少年
    一、犯罪嫌疑人行贿70万判多少年?犯罪嫌疑人行贿70万一般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关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内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我国法律中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是自然人,这算是比较特殊的规定了。因为很多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往往都是构成的同一个罪名。那具体来说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


·无证驾驶拘留多少天出来?
    无证驾驶拘留多少天出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


·刑法规定,把人打成轻伤怎么判刑
    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处理事情的方式也不同。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又可能会因为意见不和,没办法沟通解决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采取极端途径,暴力解决问题。这个过程中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根据刑法规定,把人打成轻伤怎么......


·当事人行贿10万元判刑吗
    一、当事人行贿10万元判刑吗判决按照我国的行贿罪进行审理,处罚这类违法人员的罪行。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偷......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