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很多人由于利益以及其他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动乱民心恐慌,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严重者对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 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如何正确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刑法》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的对象是必须特定的,即恐怖信息。所谓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


因此,只要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惧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款规定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

从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此罪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一些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如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等。

由于《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政策等具体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隋信息致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中断一定时间;或者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或者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的,等等,可以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触犯刑法,予以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多少年?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是给予了很多政策上面的优待的,至少对于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同时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往往也是从轻或减轻作出处罚。那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呢?下面我们为你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


·关于犯罪行为人判缓刑有没有案底?
    一、缓刑有没有案底被判缓刑,传留下案底。因为判处缓刑的,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即所谓的案底。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不能消除。除非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法院会依法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刑诉法解回再审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再审其实就意味着当初的判决结果可能从头到尾都是错的,那不排除案件原来审理的时候是存在着司法贿赂或者重大职务犯罪的。再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当中属于非常特别的一种状况,因为审理的是属于原先已经终结了的案......


·未成年打架斗殴拘留都有哪些规定
    一、如是行政拘留,因是未成年人,有可能会减免处罚,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一)概念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二)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


·在我国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


·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怎么办?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后,会已送检察院,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供法院参考,但最终判决还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那么,量刑建议书上......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多久?
    要看走私普通货物的涉案金额,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怎么界定
    在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从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其中对暴力和胁迫手段您都是比较清楚的,那这里的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又该如何界定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刑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