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公司法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是完全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公司法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性质体。因此其实在生活当中,公司法人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公司法人转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变更。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寻找其他人来担任公司的法人,但是必须要到我国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一、公司法人转让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1、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

2、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特殊行业,需股东任职资格证明)

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提供新法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二、公司法人的职责有哪些?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三、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公司法人转让的时候需要携带的资料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决议,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等,到我们的工商局依法进行办理。担任公司法人,是有相应的职责和要求的,因此您在担任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


·董事长的选举能否用股东会决议?
    董事长的选举能否用股东会决议?一、董事长的选举能否用股东会决议?不需要用,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


·监理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监理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监理单位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企业资质是可以签工程监理合同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什么是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有什么职能
    什么是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有什么职能大型公司中一般都设立有董事会的,而董事会的成员则就属于公司董事。但这其中具体区分为了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那您知道什么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


·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方面?
    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方面?虽然我国国土的面积广大,但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用地的扩张,新建项目也日见增多,拆迁旧建筑,以求新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一种常态,拆迁除了老旧居民小区的拆迁,当然也包括企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如今许多人创业到一定条件会选择注册公司,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对一些公司的注册还是有着一定的要求限制的。虽然说,现在号称“一元注册公司”,但是有些公司还是有一定的限额的。那么我国......


·新的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的问题的要求是什么?
    今年我们国家有关公司法的颁布已经过去一段时间,那么有些人不仅想要了解最新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新的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的问题的要求是什么?按照最新的规定,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统一将有......


·不想做公司法人应该怎么办?
    不想做公司法人应该怎么办?不想做公司法人应该怎么办不想做公司法人,可以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变更,签署法人代表变更申请表,到当地工商局办理手续,工商局受理后,在5-10天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局......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质权人(甲方):出质人(乙方):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


·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有法人吗
    设立的分公司有法人吗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


·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如何进行?
    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如何进行?企业是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下的主体,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会让自身达到一个饱满度。当传统的官僚管理无法给予企业自身打破瓶颈时、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的出现则成为了必然,那么打破传统的同时肯......


·我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第三者......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