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嫌非法集资拘留怎么办?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非法集资指的是未经批准筹集资金并承诺给予回报和利息的行为。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具体定罪还要看情况和数额判定。非法集资拘留怎么办?无论是否已经定罪,都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以下是非法集资部分法规和拘留状态下请律师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一、怎样属于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5、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被拘留后能请律师吗

刑事拘留期可请律师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被拘留后请律师的最佳时机

在侦查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就特别的重要。

诉讼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转化成法律事实,法官才能依法作出结论。一切指控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所支撑,并且相关的证据须形成锁链,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发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刑事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主要来自于这个阶段。

按照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可以接受聘请,依法享有会见权利。其他单位、团体和亲友等非律师身份者,不享有该项权利。按照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也就是可以单独会见,不应该有侦查人员在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与外界隔离后,作为家属亲友,往往十分着急,四处托人打探消息,了解涉嫌犯罪行为,想方设法让其早点出来。有的人往往在这个时候,有病乱求医,被所谓的可以把其“捞”出来的中间人骗取不菲的钱财,在精神遭受打击的同时,雪上加霜,财物也受到损失。其实,这个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迅速及时聘请律师,利用律师的会见权,迅速见到犯罪嫌疑人,为其及时有效的提供法律帮助。

四、律师作用

1、提供法律帮助。这无疑是律师的最主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协助当事人或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等等。通过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督促和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法,避免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都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不能做到的。

2、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帮助。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就会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处于一个孤立无援的状态,内心极度的恐慌和焦虑。辩护律师的介入和会见后,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感觉有人在帮助他,再通过律师的劝解,可以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最好的心理安慰,帮助他度过这个焦虑期。

3、给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之间转达一定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向家属交待一些事项,当然这必须确保与案件没有关系。
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有很多,判定依据也不相同,但非法集资并不是一项罪名,可请律师进行辩护。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会提供法律援助,从多个角度和具体行为进行辩护并寻找证据,最终达到无罪释放的目的。有需要可直接咨询的律师。




·实施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
    实施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


·实施了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实施了哪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


·一、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批捕了判刑几年?
    一、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批捕了判刑几年?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很多人对于醉驾的认识只停留在入刑
    很多人对于醉驾的认识只停留在入刑,但是对于醉驾的标准不是很了解,比如,醉驾血检167严重吗?根据国家关于醉驾的入刑标准,醉驾血检167已经严重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标准,应该判处缓刑或者即刻收押,下面,让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关......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关于法律援助在生活当中的运用率也是非常的普遍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援助不仅是国家要为一些特定人群提供的,而且也是在司法建设过程当中必须的一个步骤。因为某些特定人员如果没有能力聘......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怎样的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怎样的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哪些
    在新闻中,有时候能看到,法官对某罪犯判决了缓刑后,一些不太了解法律的群众,可能会觉得这不公平,由此就引发了一场“口水仗”。那么,在法律上,缓刑的适用对象究竟有哪些呢?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哪......


·罪犯得什么病可以监外执行
    罪犯得什么病可以监外执行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对叛逃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嫌犯叛逃罪。那么我国对叛逃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一、叛逃罪量刑标准是......


·监视居住后能不能缓刑?
    监视居住后能不能缓刑监视居住与最终刑罚是否缓刑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两者无比较的客观条件。所以,即使之前有被监视居住,在开庭审判的时候,能不能判处缓刑,这还是需要根据案情决定,而并不是必然的。二......


·非公务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吗?
    非公务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此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