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太大,且没有监管,导致滥用职权的行为频发,严重的将会构成滥用职权罪,那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换一种说法,就是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滥用职权罪,直接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信力,而且这种行为在生活中很是常见,有关的认识是很有必要的。至于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上文中,我们也是为您做出了详细解答的。当然在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行。


·聚众斗殴罪从犯怎么判?
    聚众斗殴罪从犯怎么判关于聚众斗殴从犯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


·强奸罪要对受害人赔偿损失吗?
    如果不幸遭遇强奸,女性的身心健康会受到极坏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都会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来弥补身心收到的伤害。很多人就问我们,强奸罪要不要赔偿给受害人了?这个问题,我们在文中做了解答,请阅读下文。一、强......


·持刀没有伤人如何定罪处罚
    持刀没有伤人如何定罪1、持刀伤人的话要看行为人是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还是故意伤害的故意,持刀未伤人的,如果是有伤人的故意则可以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处理,如果是有杀人的故意则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处理。2、根据《中华......


·缓刑后犯新罪又适用缓刑吗?
    缓刑后犯新罪又适用缓刑吗?不可以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后再犯新罪的,那么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罪判处的刑罚计算后执行。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


·行贿多少金额构成行贿罪
    在我国,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行贿行为与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此时触犯的罪名是不同的。而实际是否构成犯罪,则还要看具体行贿是否达到了规定的金额或者符合规定的情节。那其中公民行贿多少金额构成行贿罪呢?下文中......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刑法》第225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刑法既然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就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必然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怎......


·醉驾如何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醉驾如何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是在附加一定条件下不予以执行刑罚处罚的制度。贪污罪判处缓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贪污犯罪的程度不同,其所适用的缓刑标准也不同。将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和标准。一、贪污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辩护怎么收费?
    刑事案件辩护怎么收费?刑事案件辩护存在着不同的收费标准的,比如说是利用这样的一种计时收费或者是计件收费计件收费的话,也存在着不同的阶段,在侦查阶段通常情况下提供的是一些法律,按照1500元到1万元不等的价格来进行收取......


·犯罪嫌疑人前期的合谋属于犯罪预备吗
    犯罪嫌疑人前期的合谋属于犯罪预备吗?合谋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


·犯强奸罪怎么判刑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奸妇女......


·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刑事案件审判越发复杂,刑事司法鉴定对于明晰刑事案件复杂的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而我国刑事鉴定目前存在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刑事司法鉴定,有必要对刑事司法鉴定标准多......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