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能否办理退休?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能否办理退休?

一、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能否办理退休?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也能办理退休,在社区服刑期间是可以正常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仍处于社区服刑期间,也可以正常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项政策只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社区服刑人员。

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服刑人员,如果在服刑期间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即便正常参保缴费,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如果是退休以后因为触犯刑法,受到刑罚处罚入狱服刑的,那么在服刑期间也要暂停养老金的发放,等刑满后继续发放。

如果在服刑期间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或者退休后服刑,依然冒领养老金,不仅要撤销已经办理的退休手续,而且所发养老金还要被追缴退还。

二、监外执行

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综上所述,有些犯罪被判刑的人员得到了在监狱外执行后面刑罚的机会之后也就得到了相对的自由,此时他们的权利实际上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恢复,尤其是一些按时交保险金的人员也应该自然享有照常退休和拿到养老金的权利才是法律上的公正。



·审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审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一、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监察的范围如下所述。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


·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设立了执行内部监督程序,对执行异议消极审查行为进行监督。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异议人以下级法院消极审查行为为由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


·监外执行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监外执行的疾病有哪些种类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


·执行时效过了怎么办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涉及申......


·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怎样的?一、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怎样的?行政强制执行对公民的影响是会依法查封债务人名下的一些房产和车辆等相关的财产,并且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来说的话,肯定是需要强制他们履行义务......


·一、遗嘱执行单位不管怎么办?
    一、遗嘱执行单位不管怎么办?处理办法:1、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执行,可以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2、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执行而造成了相关继承者的利益损失,可以要求遗嘱执行人承担损失的赔偿。二、遗......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为多少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为多少时间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为多少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并执行的时间为二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