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联系电话:025-86309110
在线咨询:我要咨询
联系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
律师简介: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在知识产权纠纷、..[详细 >>]

律师微信
律师QQ群
业务范围

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在线咨询
专项领域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返还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www.nj18.net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从现今的各种犯罪事实来看,犯罪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作案动机对每个犯罪分子来说也有着很多的不同。有的人是为了财物而犯罪,那么在其被捕后,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返还涉案财物或者将其上交国家。那么,刑事诉讼法返还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一、刑事诉讼法对于返还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1、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应当没收,依照规定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3、已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4、作为证据的实物。在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是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愿意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并将其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5、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应同时决定对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二、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一)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因为犯罪行为所得的不当利益,不能留在犯人手中。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出于“任何人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犯罪行为所得之物,通常也称为“犯罪收益”。(二)违禁品刑法中的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通常也称“违禁物”,一般被认为是法律禁止私自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根据涉案物品的种类和状况,其流入社会,将对社会安全直接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适用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存在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危险的,均可以视为违禁物而予以没收。(三)供犯罪所用之物在司法实践中,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存在一定的交叉。对犯罪中使用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应该说没有什么争议。对属于犯罪对象的物品,如走私的货物、用于赌博的赌资;还有直接致人死亡、重伤的作案工具,作为证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也应当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对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予没收。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于涉案财物有关的具体规定,在罪犯被逮捕或者判决之后,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罪犯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返还相关的涉案财物,或者将财物上交国家。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保障,审判活动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



·贩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贩卖儿童罪其实也就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这主要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如今,我国对这样的行为打击是比较严厉的,只要构成贩卖儿童罪就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犯罪团伙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第一,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的人数常常比犯......


·战时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是什么?
    军队有铁的纪律,军人就要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是作为一名军人最基本的要求,即使军人在服役期满复员以后,仍然属于预备役人员,仍然要服从征召,特别是在战争时期,更负有保家卫国、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服刑事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否有时效
    一、不服刑事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是否有时效?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


·集资诈骗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在当代社会,虽然法律规定了诈骗罪对诈骗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其中就包括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是诈骗筹集公众的资金归自己所有。那么,集资诈骗罪的......


·是否公民受到胁迫杀人有罪?
    是否公民受到胁迫杀人有罪?公民受到胁迫杀人也是有罪的。这在刑法上被逼迫的人属于胁从犯,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应当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杀害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胁迫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


·监狱发现罪犯关押超期怎么办?
    一、监狱发现罪犯关押超期怎么办?监狱发现罪犯关押超期的情况下,应当与当事人的亲属联系,并做好出狱工作。看守所是关押未决犯的地方,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且该判决书生效前,犯人均是关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关多久,......


·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哪些属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前,需要先做出认定,此时就要根据法律中关于爆炸罪的构成要......


·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怎么算的?
    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怎么算的?缓刑执行完毕之日就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连续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处罚可以减轻吗?
    连续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处罚可以减轻吗?可以;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


·任何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共同点是什么?
    一、任何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共同点是什么?任何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共同点是犯罪行为都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


·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为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其中一些审判人员是需要进行回避的,尤其是在与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情况下。那么究竟刑诉中哪些人需要回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刑诉中哪......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18.net
电话:18013892489 025-8630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