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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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时间上的限定。申请人自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确定专利申请之日止六个月内在规定档次的展览会、学术会、技术会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许可而泄露其内容;
二、提交首次展览和发表的证明。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文件时应提交参加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时间和证明文件,如果是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应提供首次发表的日期及证明文件;
三、符合展览的档次。展览必须是由中国主办的展览,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
符合首次发表的规格。首次发表,必须是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
四、申请人主张自己的发明创造没有失去新颖性,其为公众所知悉的原因是他人未经自己允许而故意泄露的结果,申请人为证实自己的发明创造被故意泄露,应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要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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