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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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在规定的十日内向做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被申请人提请复议,应当向出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做出细致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准备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诉前停止有关侵权的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对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设置申请复议程序,是给予被申请人一次申辩的机会,这也是被申请人的权利。
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上述四点审查标准的审查,还包括市场份额的丧失、利润的减少、商业信誉的损害等难以用金钱弥补的损失。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申请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以平衡两者权利利益为原则,做到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不因采取措施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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