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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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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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裁定应当慎之又慎,主要目的是减轻专利权人或者被告人因此而承担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该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后,并不影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但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要求,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中同时作出责任责令被告停止有关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继续扩大。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侵犯专利案件所涉及的专利,都是只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一般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稳定性,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复审中,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时提出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侵权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其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时,在从严掌握条件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他不仅是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是提醒申请人,在不能恢复专利权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作出这种选择,避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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