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属、侵权,转让、许可合同纠纷
2.专利异议、复审、宣告无效
3.商标权属、侵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4.商标异议、撤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5.著作财产权、邻接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纠纷
7.技术合同起草、审查、转让纠纷
8.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
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0.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
11.虚假广告、仿冒伪造、商业信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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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在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二、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享有的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四、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展出或者发表的证明文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申请人没有满足前述要求的,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限届满未作补正的,视为撤回国际申请,提出优先权申请的,视为优先权没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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